【京商12周年司庆系列活动】影视版权保护案例分享会

2022-10-4

9月24日,由京商机构组织的影视版权保护案例分享座谈会于北京京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举办。
作为司庆十二周年活动的延续,影视版权保护案例分享座谈会是对受市场欢迎纪录片推荐研讨会以及知识付费内容及商业模式研讨会两项会议的完美补充。

本次会议由北京京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文峰主讲,内容创作及发行领域众多大咖共同参会。
会议中就近年来关于版权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做了深入浅出的交流与分享。

本次会议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对《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多项法规法条做了解读。
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权,含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发表权的行使有且只有一次。
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和以类似摄制视听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己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复制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
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摄制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剧名与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剧照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虚拟人物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 程技术等作品。
本次会议中,除了案例分享,京商王文峰总还对举证的判定与大家做了交流。在“一般性证据”、“公证流程”、“侵权的范畴”以及“损失的认定”方便做了细致的分析和讲解。

北京京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纪录片运营领域12年的老牌企业,在多年的行业耕耘中一直坚守版权合规合法经营的底线,12年创下了0版权纠纷的好口碑,京商深知守住版权的底线就是守住了创作与发行事业的长远大计。



节目展示